组织架构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
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医学学科与科研水平,持续增强医学科技创新能力,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科研基金项目。为规范管理,提高科研基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金面向全国各级各类医药卫生与健康科研、教学、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医学院校等。由基金会负责具体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科研基金管理遵循“注重创新、强调实用;统筹安排、合理配置;严格预算、规范支出;高效使用、透明运作;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科研基金的设置与管理以基金会与出资方约定的签订的协议为依据,根据每年工作计划组织开展。
第二章 项目出资方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个人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出资方)出资,与基金会设置科研基金,支持开展健康领域创新研究活动;
第六条 出资方如有特定资助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研究领域、类型、机构、研究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数量、经费额度的,需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事先约定,与基金会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 基金会一般按出资方资金总额的20%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 基金会在出资方第一批打款到账时,即一次性扣除该科研基金项目的全额管理费用。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资金的来源:
1.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支持与捐助;
2.本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开发、转化或技术服务收入。
第十条 资金类型:科研基金设无定向特指和有定向特指两类:
1.无定向特指基金:无特定使用指向的,由基金会统筹安排,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2.有定向特指基金:有明确资助方向、领域、机构、研究内容或时间期限的,依据资金提供与来源单位约定的签订的协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1.健康科研各学科领域的各类研究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开发研究、临床研究、政策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2.开展健康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有关活动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信息与知识产权费、人员劳务与专家咨询费、科研协作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管理费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依托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10%。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账户内设立资金专账进行管理,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的相关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按合同书要求与协议约定将项目经费一次性或分期拨付至各立项项目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科研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按照合同中预算所确定的项目、支出内容和核定的预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不得使用变相、变通等手段或方法转移,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基金用途。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依托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研究内容合理使用专项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要单独列账、核算,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审计与抽查。
第十七条 未开展研究的项目应当全额退回已拨付资金;中途终止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资金决算。
第五章 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无定向特指基金,基金会根据健康与医学科技发展趋势和临床需求,确定重点研究方向和优先资助领域,编制申报指南公开发布,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组织科研项目的申请;对于有特定指向的资金,按照与资金来源方约定要求,编制申报专项指南公开发布,引导科研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科研基金依据设定不同可以分为重大项目或多中心临床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以及一般项目等,具体以实际开展情况为准。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具体的项目设计,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可实现的预期目标和成果。
2.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特定研究类(如临床研究、干细胞研究、新药试验等)项目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开展相关研究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承诺按照科研基金的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和资金,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计划合同)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附参考文献);
(2)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及创新点;
(3)研究方案及主要技术路线;
(4)预期成果(科学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计划进度;
(5)研究基础、研究人员和项目申请单位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由依托单位对项目申报(计划合同)书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经费预算是否合理、基本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同意书后报基金会。
第六章 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负责组织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继续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主体内容不符合指南范围;
3.申请经费超出健康科研基金资助额度;
4.申请材料撰写格式不符合申请要求;
5.申请者近5年内存在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6.其他应当不予继续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科研基金的公平公正,在项目管理工作中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1.项目管理者:在评审立项、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有参与专项研究的或与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申报(计划合同)书内容;
2.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
3.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所有获批项目都应当签订项目(计划合同)书,并按计划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经费管理和验收。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科研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项目的组织申请、评审、立项;
2.按照项目计划合同书的内容,协调项目经费到位;
3.根据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等;
4.协调与科研项目有关单位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5.核准结题以及提前、推迟、终止或变更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出资方职责:
1.针对资金,出资方有权做特定指向,明确资助领域、主题、类型、经费额度、起止时间。
2.对项目申报计划合同书,出资方有权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职责:
1.对申请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初步审查;
2.为项目开展提供所要求的科研环境与条件;
3.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制订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研究工作做全面的总结和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决算;
2.凡涉及项目负责人、研究主题、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经费预算等重要变动,须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汇报,并报基金会核准;
3.项目结题须以结题报告或科研成果体现,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论文、专利、专著等书面材料或其他能体现研究成果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研究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撰写项目结题报告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与财务决算表、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等资料汇总报基金会,并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4.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仍有责任将项目反映出来的成果(包括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和被引用情况,获发明专利和科技奖及应用情况等)报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工作的,报基金会核准后,可终止该项目或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在研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终止或撤消: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或伦理道德;
2.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不接受检查、监督及审计;
4.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5.经费来源企业终止或撤销课题研究或相关合作;
6.其他应当终止或撤销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中期向基金会或其指定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情况作为各依托单位以后申请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办理,但权利人均应授权基金会为科教、研究、宣传等目的无偿使用该知识产权。
第三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等,一般应当注明“本研究得到浙江长三角健康科研基金支持,项目编号为‘XXXXXXX’”字样。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和基金会有责任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传播,积极推进应用;对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及有关信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如有与国家规定相违,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