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 基本准则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明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法规,结合基金会自身的业务发展要求,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会的各项收入由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2、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作为财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3、对基金会服务性收入按国家规定依法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财务与业务部门共同对服务对象与交款单位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审核,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4、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对收入进行分析核对,加强往来账的清理和检查工作。
二、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1、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进行支出申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支。
2、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本级支出的报销流程和审批程序,明确相关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基金会内部及办公费用5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直接经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大额支出项目需经法人审批;大额项目支出需经法人审批(支出费用前提不能挪用开办资金)。
3、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4、支出业务核算与监控。财务人员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定期对支出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政策要求规范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核算办法和专项资金结余处理办法。
6、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经办人填写款项支付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基金会领导审批。
三、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1、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国家相关规定手续。
2、财务部由指定的票据管理员持票据准购证等有效证件,向财政、税务机关购置所需的票据,并建立票据台账,做好发票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3、票据的领用人需在发票登记本上签字并且注明领用日期;
4、票据管理员应及时将已用完的票据核对后妥善保管。
5、票据由票据管理员统一保管,指定专门地点存放,基金会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税务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四、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组织修订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财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1.2做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
1.3负责原始凭证报销审核工作,按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记账凭证、财务报表以及各项纳税申报工作。
1.4负责统筹安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5负责完成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工作,真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
1.6负责凭证的编号、整理、装订,集中保管。做好票据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印章。
1.7积极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每月汇报上月财务完成情况及月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做好往来款的清理工作。
1.8依法实行会计监督,发现有关部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1.9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按月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1.10负责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11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2.1负责现金管理、收付及有关结算业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
2.2负责日常收付及报销工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支有权拒绝受理。
2.3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工作,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月报表,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好银行帐户的核对工作。
2.4负责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票证,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做好支票的领用登记管理,以及票据的开具工作。
2.5保管财务印章、领用的发票和支票。
2.6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1、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 月1 日起到12 月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进行核算,资产计价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3、记账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凭证、账簿、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
4、会计科目: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
5、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每月编制并上报一次。
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会计凭证保管期为15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须开列清单,经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7、其他: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摘要简明,内容完整,准确及时。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其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
8、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支票、收据等)要妥善保管。
(四)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所有上机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熟悉财务软件后,方可上机操作。
2、明确各操作人员的上机操作权限,设置和保管好自己的上机操作密码,注意安全保密工作,定期更换密码。
3、凭证输入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稽核工作,审核由指定人员进行。
4、每个月度结帐出报表后,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5、对计算机硬件设备,应注意日常保养维护,保护设备整洁,如遇操作或软件问题,应当由专业软件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6、定期检查计算机病毒,安装杀毒软件,装有财务软件的计算机应有专人操作,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使用。
(五)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制度
1.1基金会的现金统一由财务收取,并开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1.2基金会收取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并注明款项来源,不得坐支,财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
1.3现金库存要根据国家规定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白条抵库,如需要调整现金限额,应向银行提出申请。
1.4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除限额内允许支付现金外,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5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库存现金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2、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及转帐结算等业务。遵守银行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监督,银行存款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2支票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按程序签发,做好领用登记工作。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作废支票要及时处理归档,支票印鉴应由两人分别管理。
2.3出纳要根据收付凭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帐,并与银行对帐单进行经常性的核对,及时清理未达款项。
2.4做好存款管理工作,禁止公款私存,未经批准,不得在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对定期存款帐、单要分别保管,定期检查核对。
2.5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2.6 对闲置资金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
3、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的登记工作。
4、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5、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6、基金会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相关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管理制度
1、定义。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基金会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职责职能。编制年度、半年度、季报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财务报表由会计负责编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分析每月进行一次。
第二节 收支管理
一、基金会收入规定
1、收入范围包括:
①开办资金;
②政府资助;
③医学培训收入;
④学术交流收入:是指经基金会审议批准开展的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课题研究活动取得的收入;
⑤利息;
⑥捐赠;
⑦其他合法收入。
2、收入的管理原则:
①业务部门的各项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②业务部门开展各项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③业务部门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应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④业务部门收取各项费用,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⑤未经基金会授权或批准,业务部门不得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二、基金会支出规定
1、支出范围包括:
①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学普及等活动的支出;
②开展巡讲、下基层的支出;
③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④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开展项目所产生的合理支出;
⑤其他相关支出。
2、支出项目包括:
①租赁费:会议和展览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车辆租赁费;
②食宿、交通费:会议代表、专家及工作人员餐费,专家及工作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
③制作费:设计费、制作与搭建费、印制费、运输费等费用;
④公杂费:会议用品购置费、邮寄费、通信费;
⑤劳务费:讲课费、主持费、审稿费、评审费、咨询费等劳务费;
⑥项目服务费:按协议支付的会议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
⑦其他合法支出。
3、财务支出原则:
业务部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
①业务部门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的标准支出;
②业务部门的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报账应及时、准确;
③业务部门开展各项活动时应按照勤俭办会、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支出;
④业务部门现任负责人对其财务支出审核签字,按基金会报销程序报销。
第三节 费用开支具体实施
一、费用开支实行事前预算审批制度。
二、基金会审批权限规定:
基金会项目费用或劳务费支付按以下两类审批: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填写用款申请表并附上有效发票交予财务审核,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签字后由财务统筹付款。B、基金会未签订合同的费用支付或相关必需品的采购应支付的货款,财务审核后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字方可支付。
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用具,应由经办人在进行采购申请,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综合办公室采购,并将到货清单留存一份财务备案。
单位员工的工资发放,由综合办公室编制工资表,财务审核后交给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安排财务发放。
单位内部人员的差旅费,具体规定如下:
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请购审批单”或“费用审批单”,原始正规合理的发票原件、物品明细表。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全部固定资产的购置、内部调动、转让、报废等处理活动必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第五节 会计档案管理
为了加强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二、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三、单位内部形成的除明细账(不含固定资产卡片)外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1、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不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四、单位从外部接收的原始凭证,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且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五、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六、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的,应当经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档案机构)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七、单位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纸质会计档案的,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电子会计档案的,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八、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利用会计档案的过程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5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十一、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十二、单位确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一)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档案机构经办人、会计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十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十四、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十五、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或转存并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十六、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十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十八、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受电子会计档案的完整、可读。
十九、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携带、寄运或传输至境外。
第六节 捐赠款的管理
1、 基金会接受捐贈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2、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开具财政规定的统一票据。按捐赠者主观意愿开具捐赠证书,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3、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七节 附则
本制度由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