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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01 点击量: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章程赋予的职权职责,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严谨;

(二)热爱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三)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国内外企业及组织的代表、个人;

(四)德高望重及突出贡献者可受聘为名誉理事。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参加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工作计划、业务活动以及所有理事会的其他活动;

(二)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捐款,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名誉;

(五)应积极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对理事会有权提出质疑和意见。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拟定基金会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后监督执行;

(五)提议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六)提议聘用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聘任;

(八)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向理事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至少在召开理事会会议前5日,以书面方式递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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