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人。
第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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