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扩大公开透明,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布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基本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章程、理事会成员、联系方式;
2.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捐赠收入及使用明细、公益事业支出情况;
3.项目信息:公益项目名称、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对象及成效;
4.其他重大事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等。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内部工作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5. 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的,捐赠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所列信息,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公布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八条 信息公布的主要渠道包括: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基金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年度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布的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进行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管理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存档管理,制作年度工作报告、年鉴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项目产生的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